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