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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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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立法在国际上一般有两大模式:1、清洁生产和强调从源头削减污染预防的模式;2、侧重污染端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模式。我国以往的立法是更多关注源头的削减,缺乏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规定,而且各法规之间缺乏相互的协调,有一定重复。 很多发达国家大多已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完整的循环经济法,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环保法、固定废物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部分规定中。国家有关领导已提出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或者叫做循环社会促进法),并修订政府采购法等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形成与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的法律体系,北京市应从地方角度考虑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制定单行法,再制定基本法,其缺点是不利于各法间的协调;另一种是先制定基本法,这有利于各法间的协调,但不易在短期内出台。 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立法可结合强制手段、市场调节等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方式,并借鉴当前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自愿行动、制定伙伴关系计划等新形式,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体现各种先进的循环经济理念。 2、法律中要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应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不仅要对环境污染负责,而且要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生产者是广义的,包括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它的责任延伸有经济责任、具体责任、信息责任三个方面。目前商务部、发改委正在起草关于大型家用电器的规定,大型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的生产厂商、销售商要负责将来的回收,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3、立法中应规定中介组织参与推动循环经济的内容。如制定鼓励淘汰目录,建立废弃物淘汰市场,建立押金和保证金制度等,要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在财政支出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 4、法律要注重建立可操作性的制度,明确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手段,具体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实施的细则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手段,这将使法律成为观赏品,缺乏可执行性。 5、在循环经济立法时,对于正常的资源深加工等企业由于市场的推动本身要做的事,不能算作循环经济的内容,不需要规定在法律当中。 6、循环经济不是万能药,在有些情况下,末端的处置更为可行。合理的末端管制措施对促进循环经济也是非常有效的,在国外,更多的不是靠给企业很多的优惠,而是靠严格的环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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