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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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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份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在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以前,对项目的选址、设计、拟定的各种方案以及不同阶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和预测,为项目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提供科学依据,是保证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做为法律制度予以执行,随后其它发达国家也陆续推行。1979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1980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国内有关部门颁布了许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般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环境影响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应先编制环境评价大纲,根据审批后的大纲要求编制影响报告书,并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对大气、水、噪声、振动、电磁波和固体废弃物等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采用的环境标准和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性质、规模、规划、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原材料及能源消耗、职工人数及生活区布局等)、周围的环境现状(包括自然环境现状、社会环境现状及反映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污染环境现状)、建设项目污染源分析(包括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种类、性质、特征等),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并对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管理及环境规划进行评述,提出建议和要求,给出评价结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以在决定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环保措施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力争使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也由初期特定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对人类进行的所有重要活动(包括规划、计划、决策、立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和重大决策等三类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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