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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律制度

2003-6-13 阅读次数:

  标准化法是调整在标准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确立了标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标准的管理体制,规定了标准的范围和制定之的原则,强调了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下属标准化司,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检查标准的贯彻情况,组织对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根据《标准化法》第5条规定,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和分工相结合的体制。就统一而言,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标准化工作;就分工而言,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工管辖区内本部门和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我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保等方面。一是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全;五是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以及环保许可证、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制定标准主体不同以及效力不同,现行《标准化法》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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