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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仲裁法律制度

2003-6-13 阅读次数:

  科技纠纷仲裁是指对科技纠纷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由仲裁机构以特定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予以认定,从权利义务上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1994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还规定: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芳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quot;;"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我国科技纠纷仲裁活动,应遵守上述原则和制度。

  我国科技纠纷仲裁,目前主要是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其次,有一部分纠纷要按经济合同仲裁制度进行仲裁;最后还有一些涉外纠纷案件,要按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一种解决科技纠纷的方式,它是对我国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地解决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复杂问题,国家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于1991年发布施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任命一大批技术合同仲裁员,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技术合同种裁制度。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实行"裁审择一制"(即"或裁或审制"),又称为协议仲裁制"。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只能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以司法强制执行保障了仲裁决定的终局效力。即使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指省级以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技社会团体或工业行业协会所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国家实行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才能从事技术合同仲裁活动。

  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既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技术合同争议案件管辖的依据。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偬峤恢俨玫氖孪睿虎谥俨玫氐悖虎壑俨没姑疲虎苤俨贸绦颍虎菖芯龅男ЯΑ? 

  技术合同仲裁过程包括提交仲裁申请书;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要调查取证,进行调解,委托鉴定和评价,开庭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心书,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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