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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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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是调整法人、公民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而缔结的各种合同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技术合同法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确定了守法、有利于科技进步、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保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四、五章具体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内容。第六章是对发生技术合同争议时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规定该法实施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
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
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种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个基本类型,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和探索未知领域和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转移,技术的转移并不意味着知识本身与原来的主体相分离,而只是向新的法律主体传授特定的现有技术,赋予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权利。
(3)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顾问方利用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委托方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提出咨询报告,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
(4)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服务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帮助委托方解决具体的专业技术问题,诸如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工程计算、产品及材料鉴定、人员培训、翻译、讲学等。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两大类、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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