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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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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是指技术合同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管和检查,调解和仲裁以及查处技术合同违法活动的总称。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委及其委托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技术合同登记是技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经登记机关认定并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登记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进行登记的,也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若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则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和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该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根据不同类型分类登记,发登记证明。对于技术交易无关的其他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公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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