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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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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国家、部门和地方、基层三级管理体制。由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并下设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均已建立了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配置了管理人员。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国家科委于1984年发布的《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中指出,科技成果是国家重要财富,全国各单位都可利用,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义务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不允许封锁和垄断。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依据这两个法律,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专利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也可以拥有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其他单位利用有关的科技成果时,必须遵守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采取有计划推广和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科委设立了专门的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国家对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此外,专门介绍一下"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八六三计划"是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简称,指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高技术研究任务。因此,"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比其他科技成果有特殊的重要性,在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科委专门制定了《"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委负责"八六三"成果的专门管理。"八六三"成果的鉴定工作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其《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执行。"八六三"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八六三"成果是职务成果,其名誉权与获奖权由完成单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完成单位持有,但该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须经国家科委商请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科委有权决定该成果的转让、实施使用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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