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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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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法人组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是科研机构的主要活动。根据不同标准,我国科研机构可作以下分类,例如,以所有制为标准,可将科研机构分为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三类;以其批准机关为标准,可将科研机构分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三类;以其独立程度方式及其与主管单位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独立科研机构、高校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三类;以其工作内容为标准划分,可分为研究型、开发型、社会公益型和混合型科研机构四类。
对科研机构的管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科研机构组织法,但近几年来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科研机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国家科委于1983年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审批试行办法》、1984年发布的《关于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若干意见》;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的《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暂行规定》、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科研生产一体化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科研机构的成立。
①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依其规模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其设立和批准程序也不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所建立的独立科研院所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要和规模庞大的科研机构要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建立的独立科研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要和规模庞大的科研机构要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所建立的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②科技开发企业的成立。这里所讲的科技开发企业指全民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成立科技开发企业除应具备法定条件外,其审批登记程序依其规模、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成立全国性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2)科研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科研机构的权利是科研机构从事各种活动的必要条件,包括科技财产权、承包经营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和税收优惠权、科技外事权、用汇权、横向经济联合权、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等。
科研机构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使用好国家授权管理的财产;完成国家的科研计划和任务;全面履行各种合同;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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