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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

2003-6-13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科技进步法是一部指导和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是推进科技进步的基本准则,也是制订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该法共10章62条。

  我国科技进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策性规范多。政策性规范是纲领性规范,是其他规范(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依据,也是法律贯彻实施的指南。科技进步法规定了我国发展科技事业以下几个重要政策: 

  第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第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第四,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第五,对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第六,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科学技术体制;第七,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层次推进科技事业全面发展;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

  科技进步法第五条既明确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领域,也界定了科技进步法的调整范围。为了既为我国科技进步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又能抓住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机制、制度和规范上有所突破,该法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包括:(1)关于开放技术市场制度;(2)关于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度;(3)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制度;(4)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制度;(5)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制度;(6)关于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制度;(7)关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制度;(8)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制度;(9)关于科技工作者制度;(10)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制度;(11)关于科学技术投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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