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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

2003-6-13 阅读次数:

  科技法是科学技术法的简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法是指国家对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科技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国家在科学技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纵向关系。

  (2)不同科技部门、不同科技领域之间在研究、开发、协作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横向关系;

  (3)科技机构内部和科技人员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等。 科技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它经历了古代的技术规范阶段、近代的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相适应)阶段和现代的宏观科技法阶段。

  我国早在50年代就制订了有关鼓励发明、合理化建议以及保障发明与专利权的一些科技法律规范。1979年以后,科技立法有了很大发展。除了在宪法中对科技是生产力、国家要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水平、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等做了原则规定外,国家还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制订了一系列地方科技法规。

  我国科技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为基本法,其体系包括:(1)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如《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2)关于建立和健全技术市场、技术贸易模式和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规定,如《技术合同法》、《标准化法》等;(3)有关科技研究机构和科技社团管理方面的立法,如国家科委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和审批试行办法》等;(4)有关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5)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奖励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6)有关国际科技交流的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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