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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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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当如何理解《科普法》
答:《科普法》总结了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将这些经验,教训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法律,体现和维护了包括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法文字不多,共有六章三十四条,但内容却很丰富,结构也很严谨。学习《科普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深理解。
一、关于什么是科普以及科普的内容、方针、原则等问题。
1.什么是科普
《科普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科普"的概念,但是,以它的条文中,又可以看出该法所指的科普是什么意思。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所谓"科普",就是指的这种活动。它不仅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改变了过去那种一讲科普,就认为是普及科技知识,而忽略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普及的片面认识。
2.科普立法的宗旨
《科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这就是制定《科普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3.科普工作的方针、原则
《科普法》第七条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八条还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第二条也规定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些规定是我们做好科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4.科普的性质
《科普法》第四条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性的,同时,它又是"二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
《科普法》对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定了三个层次或者说是三种类型。
第一是领导。该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就是说,科普工作要由政府领导。科普工作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大事。政府应当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是行政部门。这里又分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三是科学技术协会。该法中肯定了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在法律中对科学技术协会作这样的肯定还是很少见到的。这既是对科学技术协会几十年进行科普工作的肯定,也是科协今后进行科普工作的法律依据。科协的工作任务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加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广泛的参与,这是几十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形成的一种组织管理体制,现在用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今后我们要不断完善它,发展它。
三、科普的社会责任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这就是科普的社会责任。科学技术普及覆盖社会各个领域,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工作量巨大,范围广阔,不是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一个单位或少数几个单位就能单独完成的,必须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各领域的人士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因此,科普法用了10条,对社会各方面开展科普活动做了具体规定,有学校等教育机构和科技馆、活动中心等科普教育基地;有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机关和团体;有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书刊、互联网、和图书馆、博物院、文化馆等文化场所;有医疗、环保、体育、气象、文物、旅游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有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也有公园、商场、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可以说是无所不包,非常全面,改变了过去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单独办科普的状况,形成了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开展科普工作的良好局面。
除了社会责任以外,该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如在第四条规定了:"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此外,对公民个人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如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些规定,对我们做好科普工作,推进科普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障措施
科普既然是公益事业,就需要政府、社会等有关单位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此,《科普法》在第四章中专门作了规定。
关于科普经费,科普基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国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科普经费……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关于科普场馆,设施科普场馆是科普工作的重要阵地,科普场馆建设是科普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是一项重要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关于税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关于获得资助和捐赠,第二十五条规定:"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法律责任
为了打击破坏科普活动,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科普法》还规定了对这些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其中,既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也有刑事处罚。这既是地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对科普活动,科普工作者的保护。这些规定是极为必要和极其有力的,是推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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