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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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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法持有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个人,在不经过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
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自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且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消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此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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