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普法》与理性精神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该法的颁布,是将科技普及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表现,它有利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该法的颁布,也是用法律手段普及理性精神的体现,标志着国家在建设法治的同时,对在全民族树立科学与理性精神的重视程度。

  一、理性精神是《科普法》的精髓

  科学精神也是理性精神。与纯粹倡导技术进步的科学研究与发明不同,科普是在全民族和全社会树立科学意识,提倡用科学的态度、方法认识分析与解决事物的一种手段,它提倡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进行科学与技术的普及。《科普法》第二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树立科学精神、培养科学意识也是理性精神的普及过程。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科学的昌明是理性精神在人与自然、人与神明、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取得胜利的表现。理性与科学精神曾经在古希腊文明的辉煌时期占据重要与突出地位,但是,在经历了中世纪神学统治之后,科学精神一度被泯灭,相应地,理性精神也逐渐让位与神的统治。在观念上,人不被认为是具有认识能力的主体,而是不具有理性的上帝的创造物,只能听从上帝的律令与召唤。在文艺复兴精神的指引下,人求诸于己,重新确立了自身的价值,被认为是具有理性的个体,可以科学地认识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从而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动。于是,科学研究与发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进程发展起来,在人类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发展的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极大地改变了人自身的精神构成,促成了近现代人类精神的再造。因此,无论在物质发展与人类精神品格方面,科学与理性精神均属于支配性力量,故而科学与技术普及工作在现代社会物质与精神生活方面皆占据重要与突出地位。

  二、张扬理性精神必须借助科技普及与法律手段

  由于科学技术承载理性精神,因此,必须在全民族、全社会普及科学技术。只有社会全体了解科学的基本常识,才能培养全民族的科学与理性精神,并在日常生活中树立科学地看待、认识、分析与解决事物与问题的意识与习惯。同时,普及科学科技必须借助有效手段。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国的最高权威,以法律形式普及科学技术是培育全民族科学理性精神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提高科普工作实效的有力保证。

  首先,《科普法》提供了科普活动的组织保证。该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该条明确规定科普工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这为科普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其次,《科普法》规定了落实科普的社会责任。科普工作致力于科学与科技的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需要社会全体协力共进的事情。该法具体规定了学校、教育行政机构、研究机构、科技馆、科技活动中心与科普中心、高等院校、自然与社会科学团体等在科普活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科普工作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全面展开。

  再次,《科普法》规定了科普的各种保障措施与公民在科普方面的权利。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集中规定了落实科普的物质基础,如利用于科普的预算、基金、设施、税收优惠等,这些都是进行科普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具体保障。

  最后,《科普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与后果。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个人与组织有损科普工作进行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给予实施该法,落实科普工作以法律强制力。

  三、普及科技、树立理性精神与建设法治国家相得益彰

  科学与理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品格在不同方面的反映,它们同是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构成与智识因素,也是民主法治的内在要素。因此,科普在建设法治与现代化国家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科学普及有助于民主法治精神的生成。民主法治与科学理性具备内在品质的亲随性,其精髓是个体自主意识与意志。早在五四时期,我国的思想解放先驱就曾经高举“德先生,赛先生”的旗帜,试图冲破封建专制的长期统治对大众心理与精神所造成的驾御、控制、愚昧与迷信,唤醒个体的自主意识与意志。因此,科学理性精神与民主一样,是在观念上张扬个体意识与精神的表现,它符合民主的旨意。我国目前正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此之际,以法律手段培育全民族的科学意识,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一件事情。

  2.普及科学、技术还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普及有助于提升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其自治精神与健康体魄,以正确态度与方法认识事物,它对于革除迷信、盲从,树立正信、健康、积极的人生观具有重要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实该法的过程中须不断加大宣传的力度,重点是使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真正明确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还需要严格执法,对在实践中违反该法的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该法的有力实施,才能体现以法律手段规范科普工作,科学理性精神才能随着法律的实施效果逐步深入人心,并渐次接近《科普法》立法指导思想所确立的理想。

作 者: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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