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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北京体育科学学会,英文译名为   BEIJING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SS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体育局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体组织全市广大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科技活动,促进体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体育局的领导,接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的指导,并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罗园146号,邮编10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体育科普活动;
    (三)组织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
  (四)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开展本市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
  (六)组织编辑出版体育科技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响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
  (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通过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表彰、奖励先进;
  (八)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体育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
  (一)行政主管单位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捐赠;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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