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学会简介 | 专业机构 | 学会章程 | 学会活动 | 专家介绍 |科普知识 |相关政策
   
 
首都科技网 > 北京科协 > 学术团体 > 医科类 > 北京防痨学会
北京防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防痨协会(英文缩写:BATA)
  第二条  本会由裘祖源、郭德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团结广大防痨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繁荣发展北京市防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早日控制结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学术交流;
  二、传播先进技术,普及防痨知识;
  三、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对防痨工作的技术政策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开展防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学术水平;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防痨学术团体和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文献编审;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以单位为团体的会员及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学术性群众团体;
  2、支持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高年住院医、主治医师及以上(含其它相当技术职称)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担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是会员履行的义务,根据协会会费收取的决定及时交纳,本团体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3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章程修改程序
  一、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社会团体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北京市科协章程和北京市科协学会组织管理办法;
  三、依据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四、依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1 月 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防痨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五年十月修订

作 者:北京防痨协会
发表评论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C) 2003 北京防痨学会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京ICP0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