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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已将肺结核病列入法定的乙类传染病管理。在卫生部颁发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将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登记、治疗和管理。
目前对肺结核病的诊断、治疗、管理等已有一整套很完整的技术措施,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执行这套技术措施,就能控制结核病流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医务人员都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掌握了现代科学的结核病防治方法,因此,结核病病人在专门的防治机构能获得及时诊断和正确有效的治疗,并有专门的医务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到底,直到病人痊愈。肺结核病病程相对较长,一般正规治疗大约需要6个月。有一些病人治疗一段时间后,症状消失,自我感觉良好,病人认为病已痊愈就自行停药。这种由于疗程不足,不规律,不合理的治疗,容易使病情久治不愈,极易使病人产生耐药以致形成慢性传染源,这样对病人本身和他人都是一个严重的危害。由于—般综合性医院任务不同,存在技术、人力、精力及管理方面等原因,难以完成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因此,有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如咳嗽、咳痰、低热达两周以上,并进行了有效治疗而症状无明显好转的病人,应到结核病专业机构进行有关检查。而确诊为肺结核病的病人,应由结核病专业机构的医师根据病情制定一个科学治疗方案并采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也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直接面试下短程化疗(DOTS)”,这样才能保证病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规律用药并完成规定疗程,这样才能彻底治愈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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