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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物病理学会简介
------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修改,1998年1月9日全体理事会通过

北京植物病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植物病理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缩写为ESPP)]。

 第二条 本会1951年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王云章等植物病理工作者发起成立社团,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标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是以首都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植物病理学会工作者,从北京实际出发,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经济建设为主战场开展学会工作,促进植物病理学科繁荣和发展,促进植物病理学领城市的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植病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豪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原则,为植病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的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标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北京植物病理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科技兴农服务;

  (二)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有关学会的联系,开展科学间学术交流;

  (三)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四)开展对会员和植病工作者的培训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

  (五)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植病工作者;

  (六)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会员和植病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活动;

  (八)编辑、出版有关植物病害及植物保护的理论及科普书刊。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一、本会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植病工作者;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获得一定成绩者;

   4.从事植病工作5年,并有一定成绩或从事本学科技术管理,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管理干部。

  三、入会和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会员有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

   4.会员有权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5.会员有符合本会会章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2.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会员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4.会员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5.会员有积极进行学术研究和普及宣传工作的义务;

   6.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7.会员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讯)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新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 为方便会员开展专业技术活动,学会拟下设6个专业组:基础学科、大田作物病害、蔬菜病害、果树病害、林业病害、观赏植物病害。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后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如下办事机构,负责有关日常事物,包括: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普及委员会、咨询开发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 经费来源:

   1.本会向市科协申请的重点活动经费;

   2.会员交纳会费;

   3.举办各种活动收入;

   4.个人或单位捐款;

   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交纳各项社团登记及管理费用;

   2.有关工作人员的创收任务及劳务费;

   3.理事会活动经费;

   4.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经费;

   5.秘书处办公费;

   6.“会讯”的编印费;

   7.其它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月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各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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