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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物学会章程(2008年4月27日)

  北京植物学会章程

  (2008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植物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地区的植物学工作者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植物学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植物学知识,反映植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2、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3、对北京地区植物科学的发展和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

  4、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培训有关植物学工作人员;

  6、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7、举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会员:

  1、 讲师、助理研究员和相当于讲师、助理研究员的工程师、技师等及其以上的本专业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生毕业,在科研、教学、管理等部门,从事本门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而且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者;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 对本门科学技术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或对本门科学技术问题有特殊的经验和见解者。

  4、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十条:入会须经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二份,由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学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执行决议、承办委托事务、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与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的时间为每年二月至五月。个人会费每年为十元。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退会须报理事会备案。违反本章程严重者,可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4、 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原则上由对本学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卸任理事长担任。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 其他事项。

  8、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五十人左右组成。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4人、秘书1人长及常务理事15-17人,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规定的职责和学会日常的领导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每届改选时更替部分理事。理事长可连选得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监视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视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财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致富、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由市科协拨款和挂靠、支撑单位资助与社会资助、会费、举办科技咨询及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主要途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结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视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革,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终止程序

  一、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理部门和社团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案例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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