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化学会会章
中国化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川 成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化学会是中国化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中国 化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领导,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化学会在民政部登记,会址设在北京,邮政编码:100080。中国化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我国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本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家的联络和交流。 2. 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 3. 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4. 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5. 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 资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6. 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国化学学科在国际上的影响。 8. 指导并协助各地方化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二种。 1.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2. 可在适当时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个人会员中发展永久会员。 3. 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 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4. 外籍化学工作者承认本会会章,支持本会活动,符合上述个人会员条件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外籍 会员。
第五条 入会手续 1. 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或受委托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按 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通过,并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中国化学会个人会员。 2. 团体会员:凡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化 学会团体会员。 3. 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 化学会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5)有退会的自由。 2.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和技术活动; (2)在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方面享受优惠;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承接技术咨询,并享受优惠;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3. 外籍会员的权利: (1)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会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2)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4)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3. 外籍会员的义务是: (1)支持本会有关活动; (2)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情况下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地方学会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重要决策,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终止活动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上述情况难于执行时,可采取通讯方法解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和组成: 1.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并推选若干人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届理事会选举工作。理事的候选工作包括:先由地方学会、学科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配名额分别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由会员代表采取直接或通讯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选出新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适当时期可发展理事单位。 2.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改选时,上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3.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四人,逐年轮流担任执行理事长。理事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二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名额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0%。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4.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执行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理事长或正、副秘书长中一人为本学会法人代表。 5. 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化学领域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6. 中国化学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处理学会的一切日常事务。学会秘书处设置在中国化学会的挂靠单位。学会秘书处的行政、人事、财务监督等由学会挂靠单位代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职能 1. 理事会的职能: (1) 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3) 召开各类学术会议; (4) 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5)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6) 指导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开展学会活动; (7) 组织鉴定、评选科研、教育成果; (8) 组织评定各类奖励; (9) 开展各项化学教育活动,各级化学竞赛活动; (10)理事会有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 (11)审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2.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就本会的重要事宜做出决定。 3.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6) 委托副秘书长行使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根据需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1. 工作委员会; 2. 学科委员会; 3. 专业委员会; 4.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以上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学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化学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1. 中国科协拨款; 2. 在本会章规定的任务内,举办各项活动的收入; 3.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4.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5. 挂靠单位的补助和资助; 6.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按程序终止后,其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可作出停止学会活动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北京化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化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原北平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化学界同仁于1932年8月联合发起成立,后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首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等学校及境外北京籍化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和交流、组织高等、中等化学教育研讨活动、科普宣传、以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为国家及首都的经济、文化、教育的进步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各类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2.开展化学科普宣传活动,维护科学尊严,反对迷信,批判“伪科学”; 3.奖励、表彰优秀化学工作者和化学教育工作者; 4.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中期工作计划,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年度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从事化学研究、教育、宣传事业的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人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从事化学研究、化学教育,化工生产的北京地区的相关机构。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缴纳团体会费. 3.服从本会领导,服从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经济、学术等项活动。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2.具有大学化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历的化学工作者。 3.从事与化学工作有关的组织领导者. 4.海外华侨和外籍化学工作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之一的人员,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人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应由两位会员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通知本人,予以宣布。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活动的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及活动的建议权和批评权;会员享有参予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会员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享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作为本会会员有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予本会活动的义务;按时交纳本会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本会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本会的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不超过四年),连迭可连任。但上届理事最多保留三分之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四人,逐年轮流担任执行理事长:秘书长一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名额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0%;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期、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长或秘书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办单位理事长或秘书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x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义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及领导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财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本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交纳的团体及个人会费,上级拨付的重点或重要活动经费,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会议收取的会务费,委托科研项目经费等。 二、本会经费主要用途为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各项学会组织的活动费用,用于本会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义务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即为中国化学会会员,会员只向本会交纳会费,本会按一定比例向中 国化学会上交会员会费,中国化学会对本会在义务上负有指导义务。
北京化学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