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 学会动态 | 科普园地 |
   
 
首都科技网 > 北京科协 > 学术团体 > 理科类 > 北京动物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

  第二条 北京动物学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126号。邮政编码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
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
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会员。

  (1)个人会员

  1.从事动物学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大、中、小学生生物、自然等学科的教师。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动物学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者。

  (二)团体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
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会二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理事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即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举办各种科研、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l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开展学术活动;

  (六)决定深地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是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若未达到半数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后一页>>
发表评论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C) 2003 北京动物学会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京ICP0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