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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声像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技声像工作者协会。简称北京科技声像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科技电影、电视、摄影、多媒体等声像工作的单位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北京地区的科技声像工作者,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为繁荣首都科技声像事业,加强科技声像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科技声像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学术交流,探讨创作规律,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倡导“求实、创新”的精神,更好地为首都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科技声像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观摩作品,探讨创作规律,研究技术创新和总结工作经验;设立科技声像优秀作品奖、优秀论文奖,定期组织作品观摩、评比和论文评选活动,对优秀作品、论文及作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技声像工作者的业务和技术水平。同时注意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使这支队伍成为科技声像事业重要的社会力量;

()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科技声像工作者的愿望与要求,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协会内部进行业务工作协调和开展业务协作。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服务,条件成熟时,可以兴办与本团体宗旨相符合的经济实体;

()编辑出版有关资料,普及推广国内外声像新技术、新设备、介绍科技声像工作的新动向。在条件具备时,将出版定期的会刊,以成为团结广大会员和交流工作情况的纽带;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团体会员条件

在北京地区从事专职科技声像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从事专职科技声像工作(包括电影、电视、摄影、多媒体等)五年以上者;

2、从事科技声像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或已评定正式职称者;

3、摄制的科技电影、电视已被电影发行公司发行,电视台播出,本系统发行,或在教学及配合重大科研项目中收到明显效益者;科技摄影照片在全国性正式刊物、地方性刊物或内部刊物发表五件作品以上者;

4、在相关科技声像企业中担负主要工作,或有重要成绩者;

5、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和专家。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选举产生监事长;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1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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