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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Society for Philosophy of Na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BSPNST。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接受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业务指导,还接受挂靠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本会的所有活动,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的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以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者为主体,包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本会的章程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始终坚持和体现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中国的改革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为实现本会的宗旨,本会要围绕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整合学术资源,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服务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通过自律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会的财务活动应遵守国家的财务和税收制度,并始终保证注册资金的额度。
第二章 任务和目标
第九条 本会按照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优势,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为政府建言献策,努力把本会办成为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创新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要建立为社会发展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提高社会影响力和服务水平。本会开展的活动要体现跨学科的优势,且应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以提高本会的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创建名牌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和本会全体会员一起,把本会建成自律发展的学习型社会团体。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事制度、办公室制度等,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的所有为会员服务的活动,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本会有偿服务的活动,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评估,并且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检查,每年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年检。其中年检应于每年1月至5月底前,通过网上按期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根据本会特点可设相应的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中央和北京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合法的各类组织等。 2、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的部门或单位。 3、关心、支持自然辩证法科学发展的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挂靠单位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士研究生,我会理事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可成为会员并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二、个人会员资格 1、热心于自然辩证法事业的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科技哲学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等。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3、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2、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发展目标;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换届时要更新五分之一以上理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 4、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5、审批会员; 6、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按照章程决定本会的变更事项;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所规定的职责和日常领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副监事长由监事长提名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监督本会及其理事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督促本会及其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本团体核定的业务活动收入; 2、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支持研究会的活动经费; 3、研究会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 4、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 5、个人或单位捐赠、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会第二十三条中1、2、4、5规定的资产依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其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财务支出,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不违反国家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法律。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1、一般变更由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决定。
2、涉及到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等重大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各种证件。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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