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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系统工程学会章程

2004年11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系统工程学会(英文为       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第二条  北京系统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联系从事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会的原则,倡导求实、创新、奉献、协作的精神,开展系统科学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系统工程的普及与发展,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扩大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广大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广系统工程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九条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第十条  宣传普及系统科学知识,举办相关培训班,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系统工程理论的应用。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本会会员中有突出贡献的系统科学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吸收有关团体为团体会员,并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吸纳相应条件的外籍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系统科学研究与应用人员,在读研究生,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经验的科技工作者、领导干部、企业家,热心系统科学研究与实践,能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吸纳相应条件的外籍个人会员。
  三、入会程序:具备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四、退会程序: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主办各项活动和获取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二、会员义务:会员有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各种决议和决定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会费标准:团体会费不低于300元/年,个人会费20元/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及本会领导成员的产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审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委任有关负责人;
  六、审议学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决定设立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十、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及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名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并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科协重点活动补助;
  三、单位及个人捐赠;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所得。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及管理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并分别建帐。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制,本会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务要接受会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将以上变更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民政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民政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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