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学会简介 | 机构设置 | 学会章程 | 学会活动
   
 
首都科技网 > 北京科协 > 学术团体 > 科普与交叉 > 北京学会学研究会
北京学会学研究会章程

2004年6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学会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从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与管理的专家、学者及广大学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发起,经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联系从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广大学会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开展学会学的研究和交流,探索学会改革和发展的规律,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加强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为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学会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团结、组织首都地区广大从事学会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学会工作者,开展学会工作的研究与交流。
  第九条   面向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组织学会间联合与协作,开展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十条  发挥本会网络与人才优势,开展学会工作业务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与相关学会及广大学会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开展经验交流、学习、考察、评选、联谊等活动,促进学会改革和发展。
  第十二条  开展信息交流,编辑发行有关报刊及论文集等。
  第十三条 加强国际交流,学习研究国外学术团体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吸收有关单位为团体会员,并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的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学会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学会管理工作者,热心学会学的研究与实践,能积极参加研究会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入会程序:具备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四、退会程序: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主办各项活动和获取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二、会员义务:会员有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各种决议和决定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会费标准:团体会费不低于300元/年,个人会费20元/年。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及本会领导成员的产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理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委任有关负责人;
  六、审议学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及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名会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并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委托有关机构对研究会财务进行审计,定期对研究会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领导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科协、市社科联重点活动补助;
  三、单位及个人捐赠;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所得。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及管理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财务实行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制,研究会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务要接受会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中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将以上变更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民政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民政行政机关核准后生效。

发表评论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C) 2003 北京学会学研究会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京ICP0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