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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北京UFO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UFO研究会(简称为BURO)。

  第二条 本会是首都科技人员及各界人士自愿结合而组成的学术团体,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北京科技交流开发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冊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现代自然科学基础上开展对国内外不明飞行物的研究和探索,团结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委、科协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会是科协的组成部分,在科协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上级挂靠单位为中国气象局卫星气象中心。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  定期召开例会和学术会议,组织会员和爱好者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重点问题探讨和案例调查活动;

  二  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三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UFO的科学知识;

  四  与各地UFO研究团体进行学术交往和业务联系,共同促进我国UFO研究事业发展; 

  五  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外UFO研究团体和学者的友好联系;

  六  开展科技开发和咨询活动,为本会多渠道筹措研究和发展资金。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本会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并拟定近期和中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根据本会特点,设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  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并有研究基础,有志参加UFO研究,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的合法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UFO研究的合法单位、学术团体或组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的手续:

  一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部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份;

  二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三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部批准,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重新入会要经理事会讨论、组织部批准,办理入会手续; 

  四  会员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五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权力: 

  一  对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有表决、批评和建议权;

  三  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四  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学术会议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三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义务;

  四  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  承办本会委托事物的义务,积极主动为本会服务;

  六  按时交纳会费,加强组织观念,维护研究会的健康发展的义务; 

  七  遵守党纪国法,保守机密;

  八  遵守外事纪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外事活动;

九  团体会员每年初提交本年工作规划,年终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团体工作、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网络

    本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有关UFO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会费 

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本会会费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二月),团体会员费将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和重新入会的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活动,不联系不交纳会费者,停止其会籍。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除名的处分,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宣布取消会员资格。其会籍从宣布之日起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  由理事会中推荐并选举出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四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罢免常务理事; 

  五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  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  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任命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十  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及各部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工作方便,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经济开发部、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档案资料部等部门,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部门,各部门在理事会集体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理事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本届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主持日常事务工作;

  三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确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  制定并通过常务理事会及各部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六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  定期向北京市科委、科协、中国气象局卫星气象中心汇报工作;

  八  提议召开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提交重大议案;

  九  审批名誉会员、顾问、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团体会员;

  十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给本会职务应得的报酬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会费收入、社会赞助、社会有偿服务、经济技术开发等筹集。主要用于本会的学术研究,技术项目开发、案例调研、宣传联络及日常管理方面。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北京市科协、中国气象局卫星气象中心和北京市杜团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北京市科委、科协、中国气象局卫星气象中心和北京市社团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末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UFO研究会

                                        2006年07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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