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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造学会章程
(2005年修订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创造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团结一切从事创造学研究、创造性教育、创造力开发、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企业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文艺创作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文艺创作者、生产劳动者,通过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管理诊断、劳动竞赛、智力竞赛等活动,提高我们国家的创造学学术水平、创造教育水平、科技创新水平、创造发明水平、创新管理水平,提高我国人民的创造创新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的高速、高效发展,为加快以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建设成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一、开展创造学理论研究,组织并资助有关教授、专家、学者进行科技攻关,提高我国创造学水平。
二、宣传并积极推行创造教育、素质教育,把提高受教育者的能力特别是创造能力摆在核心位置,推动我国的教育改革。
三、搭建广阔的学术交流平台,出版图书和刊物,经常组织高水平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成果发布、信息传播,促进我国创造学的发展和繁荣。
四、广泛开展创造能力培养和创造力开发活动,提高全民的创造创新意识和创造创新能力,提高国民的素质,为我国的人才战略服务。
五、为企事业单位开展咨询和诊断服务,增强其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六、独立或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并向社会提供图书、资料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完成和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并拟定中、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对创造学有一定认识,重视创造,尊重创造,积极支持本单位员工的创造性活动;
2、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并能配合学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按时交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对创造学有一定认识,并有一定的创造、创作、发明、发现成果的个人,特别是中高级知识分子中的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工作者;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能配合学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按时缴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 以宣布,收回会员证书,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参加本会的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对学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4、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5、发现权和发明权;
6、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资助申请权;
7、优先参加本会主办各项活动权;
8、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凡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事务;
3、积极参与本会所组织的活动;
4、保守本会技术、商业秘密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按时缴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定为每年的1—3月份。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 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以民主集中制的办法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会员代表大会认定应具有的职责。
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会员代表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为有效会议;有不少于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二分之一的会员代表所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 理事会,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理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表会员大会行使权力,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或几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名誉理事若干人。
名誉理事长一般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或上一届理事长担任;顾问一般由上届副理事长或创造学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一般由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创造学专家或有影响的人士担任,也可以由国际创造学界的友人担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确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秘书长和名誉理事,由秘书长提名确定副秘书长;
四、审批会员;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理事会中期和短期工作计划;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九、审批本会资助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十、审批本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所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苦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二、检查本会是否按章程条例行事;
三、监督本会在与外界进行交往、合作时,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监事会有权对本会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经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同意,设立学会办公室、组织联络部、普及培训、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会发展需要,将来可考虑设立综合服务部、《北京创造》杂志编辑部、成人高教委员会、创造思维分会、企业创新分会和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经济实体等内部办公机关和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本会分支机构服务所得和经济实体上缴的款项;
3、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等。
二、经费主要用途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本学科的有关学术活动;
2、资助图书、会刊和信息资料的印刷、出版和发行;
3、资助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4、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发展社团经济获取的收入,50%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本会日常管理,20%用于公益金。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台,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和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所有变更必须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交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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