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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问题
  中国建设报6月1日刊载中国建设报记者薛秀春采访建设部城市规划司李兵弟副司长后所写"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重在规划"一文,其中谈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问题",摘记如下:
  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规划,现在城市土地问题的出现,为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课题,与会专家分析了城市规划工作与土地问题出现的关系,并就如何搞好规划发表了建议。
  李兵弟说,城乡规划调控作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冲击,摆脱规划,不听规划这样的一种管制程序。就业内来讲,确实有做大规划的问题,迎合地方政府心态,尤其在开发区的一些规划上,在一些地方政府调编,修编规划上,也包括规划设计中间出现的一些浮躁心态,包括战略规划有的被地方政府利用作为扩张用地的做法,这些都需要我们业内自省。现在规划设计中浮躁心态上升,职业道德下降,不解决这个问题科学规划就很难往下走。
  他还强调了今后在规划中要明确的问题。他说,一是在发展中要划定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应当明确可以用于建设的用地和不可以用于建设的用地。二是应该用用地功能与用地性质两种方法来界定当前的一些规划,用地功能可以做一些更大范围界定,反映当前城镇区域化发展和区域城镇化发展的趋势,把它跟规划需要联系起来。用地性质则是我们对地块本身直接开发的一个界定或者叫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讲,城乡规划本身要对用地中间过程进行调控;城乡规划对空间的调控范围不等于用地范围;城乡规划对用地的调控范围,不等于可建设用地范围;可建设用地也不等于直接建设用地;直接建设用地更不等于立即审批的用    地。此外,规划区绝对不能用原来单纯建设用地来划定,不能再用人均用地概念来划定,应该包括与城市发展建设合理布局,生态空间环境保护等直接相关的一些不可建设用地。三是 规划区不应该是仅仅对建设活动的部署、建设行为的调整与规范。它在规范规划区内集中建设的同时,也对规划区外不可建设或不可分散建设进行规范。规划区绝非是这个部门审区内 的建设用地,那个部门审区外的建设用地,更不是政府职能管辖的空间界限。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和界定关于规划区的法理依据。
  周建军说,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土地的使用,我们国家土地资源短缺,所有的工作都应该立足于这个最大的国情,否则就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规划部门对城市土地利用多少的作用是乏力的,其表现:一是急功近利,在发展过程中,特别在招商引资方面,不是按照规划招商,而是招商以后做规划。二是各自为政,在规划管理中,不走程序,在手续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方面导致大量城市规划的突破,另一方面也导劲资源的浪费与闲置。从自身来讲,规划编制的依据不足,随意性大,指导的实施操作性差。许多规划是横空出世,在一个突然没有理性的地方出现一大片开发区,什么规划都不符合,但最后居然能够建成。另外就是规划编制传统方法有问题,总体规划做得非常深,非常细,而且法律地位非常高但近期建设规划做得比较浅,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高。一定要加强近期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它的强制性内容。郑伟元认为,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几个规划不协调,这对城市规划是有冲击的。这几个规划应该进行界定,有分工,有协作。土地规划和总体规划有一个面和点的关系,怎么协调,现在协调最大问题对于城市这一块是一个焦点。还有一个是关键,就是国家怎么组织这些规划。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张小玲认为,规划应注重产权问题和土地开发成本问题。她说,我们做城市规划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产权的问题?地都是有产权的,要从规划理念创新的角度强调规划尊重产权。另外在做规划时,我们怎么考虑土地开发成本,征地成本肯定要上升,占地的成本提高了,如何把这个成本的概念加进来,我觉得规划理念上今后要把这些东西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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