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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利学会章程

  

北京水利学会章程

  (2006年7月2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水利学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BHES。

  第二条 北京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北京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北京市水务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0号普惠北里北京市水务局老干部活动站三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0号普惠北里北京市水务局老干部活动站三楼。

  邮政编码: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3)组织、编印专家建议、科技论文,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开展水利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

  (4)充分发挥学会"三主一家"的作用(学术活动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军、国际民间交流的主代表;办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对首都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发挥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

  (5)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组织技术标准起草等。

  (6)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班、技术交流会,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与业务管理水平。注意发现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7)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和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努力办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水利科技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中专毕业工作七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水利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团体会员二人介绍和单位推荐;

  (2)组织委员会审查;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技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关心和支持北京水利事业,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优先承接科技咨询任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缴纳会费及资助本会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单位的水利学会分会或小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高级会员。凡本会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第十七条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高级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会活动,受学会聘请做学术报告,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工作;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论证、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3)承担本会或团体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资深会员。凡具有三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本会办事机构、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第十九条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资深会员除享有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享有以下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信息和本会的有关学术期刊、专家建议集、科技论文等。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学会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要精干,其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应超过40%。理事会中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亦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公室,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各种工作委员和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拟定学会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规划;

  (2)协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3)承办理事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重大建设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5)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

  (6)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研讨班;

  (7)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和市属兄弟学会及其有关专业组织的业务联系;

  (8)承办学会交办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分会和小组

  (1)本单位会员人数四十人以上者,可成立分会,定名为北京水利学会×××分会。

  (2)分会设主任一人,由学会理事兼任。副主任一至三人,由选举产生。另聘任秘书一人,并报北京水利学会备案。 分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3)会员人数少于四十人的单位可成立会员小组,设组长一至二人,联络员一人。

  (4)分会和小组的职责:负责本单位会员会籍管理;组织办理新会员入会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各项学术活动;收缴会费;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为本会名誉理事长;离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为顾问。

  第四十二条 学会挂靠在北京市水务局。秘书处受本会理事会和北京市水务局共同领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专项资助;

  (2)挂靠部门资助;

  (3)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及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咨询服务收入和实体收入;

  (5)按规章收取团体和个人会费;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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