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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 BMES.
  第二条  本会由杨毅、董树屏、陈仁高等专家、教授于1951年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机械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进行科学普及与培训教育,为科教兴国和振兴机械工业,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机械科学技术事业服务,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机械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机械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接受委托,对国家制定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的论证、评议、咨询;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三、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转让。
    四、组织在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座及展览会活动,促进民间国际合作。
    六、组织编辑出版学术期刊,科技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七、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发现并推荐人才。
    八、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九条  本会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由各分会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推荐高级会员、海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授予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及积极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入会,需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会直接或委托各专业分会发展,本会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并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资格: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具有相当上述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当于本条件规定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 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机械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具备以上资格、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报本会批准。会员证由本会颁发。
    会员入会后,根据本人专业和要求,编入本会所属分会的学术组织。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4.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同意,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三、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四、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者,按自行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另行制订。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集体领导、负责;
    三、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四、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由在学术上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且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担任。其中中青年和妇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本会理事会理事,一些由本会各专业分会按分配名额民主推选;一些经充分酝酿、推荐本市著名的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有关部门的人士,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的分会或有关部门可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得出更换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需作个别调整、增补时,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会议每1~2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实施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二、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五、审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廿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行政上受北京市机电研究院领导。
    第廿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廿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
    第廿四条  本会根据科技、学术活动开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其组织的设置、调整或撤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廿五条  各专业分会实行委员会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在本学科范围内实施本会的任务;
    二、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制定分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四、组织本学科的各项学术活动;
    五、推荐发展本学科范围内的个人及团体会员;
    六、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廿六条  分会委员会委员由从事该学科或行业的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条件参照第十八条本会理事的条件。其人选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分会委员会经协商推选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还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
    分会委员会要力求精干,规模要根据本学科活动的需要而定。
    分会委员会每三年,换届改组一次。
    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为一届。
    第廿七条  分会办事机构应设在与该分会专业密切相关并能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保证分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合适的单位。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分会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由分会或其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廿八条  分会根据专业活动情况,可设若干专业学组,其领导人选由分会委员会聘任。
    分会开展各项活动,其经费原则上自筹,可接受单位赞助或受益单位的资助。

第五章  资 产 和 财 务

    第廿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及开支范围:
    一、经费来源:
     1. 按本会章程收缴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会费;
     2. 按本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酌情给予的拨款、补助;
     5. 其他收入。
    二、开支范围:
     1.学会经批准召开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理事会、编委会、学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开支。
     2. 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3. 开展科普活动、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
     4.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5. 邀请国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考察和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以及其他外事活动所需的开支。
     6. 订购业务必需的书籍、杂志资料和小型仪器设备的开支。
     7. 学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费用。
     8. 开展科技人员联谊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卅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卅二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70% 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30% 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 更 和 终 止

    
    第卅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卅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卅五条  本会会徽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徽。
    第卅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卅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办、主管、指导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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