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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工程学会章程
 

200493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交通工程学会。英文译名:Beijing Traffic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BTE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交通管理、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是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首都交通工程和交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技术工作者,围绕北京道路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道路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开展交通工程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创建安全、通畅、快捷、方便、秩序、低污染的首都城市交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及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本任务

    (一)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城市交通工程和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二)配合首都交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提出有关交通政策和交通治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交通科技杂志。

    (五)搞好交通工程科学的普及与提高,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提高交通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交通管理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水平。

    (六)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有关部门、会员、社会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市从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团体、单位和组织,可申请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交通工程、交通管理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五)  参与本会活动;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履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少于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务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由一名常务理事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会的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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