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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硅酸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硅酸盐学会。(英文译名:Beijing Silicate Society, 缩写BS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的生产、科研、教育等单位和相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同时是北京建材行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广大硅酸盐专业(包括教学、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 坚持 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积极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出新贡献,坚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社会主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北京首善之区而努力。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金隅集团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相关科学技术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工业和技术展览,加强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等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播、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

  (三)积极参加国家和本市有关硅酸盐学科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的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认证、科技文献、标准、手册、书籍的编审;组织科技人员发展科技事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创办科技开发等企事业和其它实体。

  (四)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发现推荐和培养青年人才,表彰和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从事与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有关的各类科研、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2、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

  (二)个人会员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以申请入会):

  1、从事硅酸盐及其有关行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技师等)的科学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3、从事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4、热心硅酸盐科技事业和发展,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团体,应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和本团体章程一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各类人事安排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团体年度工作任务和重要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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