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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热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北京工程热物理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陈乃兴教授、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叶大均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发动机系吴寿生教授等人联合发起,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学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团结首都工程热物理科技工作者,立足北京,为繁荣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材,为振兴首都经济,推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种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对有关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协助团体会员单位及会员推广他们的最新科研成果,为会员与企业之间搭桥牵线;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担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 具有本学科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者;获得的硕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予活动的义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会员大会的也可以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事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事理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工程热力学、气动热力学、传热传质学、燃烧学、能源与环境、热物理试验和测量技术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关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 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国家拨款;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会员会费;学会基金。主要用途: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与其它单位合作进行的技术项目的正常支出,学会事务的正常开支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行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其它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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