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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纺织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纺织工程学会。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纺织工业局于1959年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团结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社会主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振兴北京纺织事业,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为繁荣和发展纺织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l、开展国内外纺织科技学术交流,促进纺织学科发展,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2、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发现并推荐人才。

  4、对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参与科学论证,提出建议,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6、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准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五种。

  第七条:会员入会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一)、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会员,并报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登记备案。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中级技术职称的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纺织工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北京纺织工程学会会员。
  1、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2、中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师、自学成才者。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科研、教育、生产、设计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学会团体会员。

  三、准全员(学生会员)

  1、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学三年及以上的学生和在校研究生,品学兼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接受一定的学会任务可申请为准会员。

  2、准会员毕业后,本科生工件三年以上,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只需办理换证手续,即可转为正式会员。

  四、荣誉会员与名誉会员 凡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凡对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参加或协助学会组织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已为我会会员,经政府批准后留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仍保留会籍。(如已加人外籍,而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我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作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入会退会手续

  1、个人会员、准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及单位推荐,经我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准会员在会员证上注名,转为正式会员后再换新证。

  2、团体会员入会:由团体法人代表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照章缴纳团体会费,即为学会团体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3、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须退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失去联系者,作为自动退会。

  在籍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外地纺织工程学会会员,转至本会时须由该地学会开具证明,由学会办理转会手续。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表决权;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5、遵守本会章程;6、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7、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8、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4、遵守本会章程;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缴纳会费。

  三、准会员(学生会员) 除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免缴会费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元月至10月,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宣;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可提前或过期召开。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理事长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可由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二)捐 赠;

  (三)接受有关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术活动基金;

  (六)利 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1年3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纺织工程学会 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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