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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BEIJING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BSEE)。 会址为:北京市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1号
第二条 本会原由华北电管局、北京市机电局、清华大学电机系等单位联合发起而成立的,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发扬民主, 实事求是, 开展学术讨论,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为繁荣发展北京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事业, 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为首都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既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 又是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组织学术交流、开展科技培训、进行科普宣传、承担科技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学术资料。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1)开展学术交流, 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 (2)组织电机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3)开展国内国际科学技术交流, 发展同国内国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4)多层次地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培养青少年对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 (5)开展继续工程教育, 提高电机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6)承担科技项目论证,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规划编审, 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 技术资格评审,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项工作; (7)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8)编缉出版学报及学术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 宣传报导科技信息; (9)组织与发动会员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建议, 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把学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荣誉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的资格 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荣誉会员 对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很高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 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 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2.高级会员 基本条件: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会员, 可申请为本会高级会员: (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 (2) 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重要论文和著作; (4) 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5) 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考虑破格吸收。
3.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 (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 及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高等专科毕业, 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中等专科毕业, 从事本学科工作七年以上, 以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 (3) 在电机工程和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特殊贡献 人员; (4)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电机工程科技组织管理领导干部。 4.学生会员 凡在高等学校学习本学科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本学会学生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 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理事会批准, 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高级会员的报批手续是: 由本人申请, 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经本会初审后汇总上报, 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审核批准。 会员的入会手续是由本人申请, 经一名会员推荐,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备案。 学生会员的入会手续是由本人申请, 由所在学校的学会基层组织管理, 并统一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订购或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申请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等活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学会决议, 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介绍会员和撰写学术论文, 热心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五)协助学会开展学术、科普和咨询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自愿退会, 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收回会员证书, 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 当年停止享受会员的权利,两年不缴, 作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取消会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代表由本会当届理事会理事,下届理事候选人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特邀代表组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主任委员和有关电机工程的主要生产、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其中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主任委员为当然理事。在理事会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改选由当选的主任委员继任本会理事,其余非当然理事,由各单位充分协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挂靠单位的提名推荐,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二)制定本会的近期、中期工作计划; (十三)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四)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二)决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实施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制定工作规划和任务; (五)审定各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正、副理事长召集,遇有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集。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处理重大问题,并将决议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兼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通过协商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会工作部 学会的办事机构称学会工作部,由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由副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学会工作部设在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四)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分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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