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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测绘学会章程


(北京测绘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北京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Beijing Society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缩写为BSS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北京地区测绘工作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成立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测绘与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与应用;为广大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提高测绘科技工作者素质,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是市科协,登记机构为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简称北京市社团办)。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复兴门外羊坊店路15号  邮编:100038。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 开展测绘科技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技发展和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 普及测绘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及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活动;
  (三) 围绕首都科学技术发展与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组织并举办科技展览等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
  (四)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首都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等工作;
  (六) 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首都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七) 编辑、出版、发行《北京测绘》、科普读物、论文集、文献资料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举办讲习班、进修班,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技术技能及学术水平;
  (九) 通过学会各种学术活动,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 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和奖励其作者,表彰和奖励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 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通过北京测绘学会培训学校,举办施工测量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含干部)证书、测绘监理、技术标准等培训班;
  (十二) 开展与促进民间测绘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测绘科学技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与交往;
  (十三) 加强与其他学会的横向联系,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
  (十四)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与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表彰与奖励;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办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
  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理事人选的产生:
  由本会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
  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请求,并征询本人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十一)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聘任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十二)推荐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五)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十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职责:
  (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为学会的发展和开拓,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热情帮助和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十条中的(三)、(六)项外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4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6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测绘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测绘科技工作者、从事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社团办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任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理事会聘任,均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以下分支机构:
  (一) 大地测量专业委员会;
  (二)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委员会;
  (三) 地图学与GIS专业委员会;
  (四) 工程测量专业委员会;
  (五) 测量仪器专业委员会;
  (六) 测绘教育委员会;
  (七) 测绘科技信息委员会;
  (八) 青年工作委员会;
  (九) 学术工作部;
  (十) 测绘科学普及工作部;
  (十一)组织与财务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是理事会从事学术活动和各种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主任委员需由其挂靠单位推荐,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主任、副主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在其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职或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活动纪要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挂靠在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业务上由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行政上由挂靠单位领导,是科技事业性机构。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挂靠单位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办公室对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收、发上级和本会有关文件并存档;                        
  (二)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上报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汇总上报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会;
  (三)筹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各项事宜;
  (四)负责编写学术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写工作总结以及会议纪要;
  (五)协调、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开展工作,搞好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
  (六)组织优秀论文以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七)负责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八)负责与上级各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七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及其成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会  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二) 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3. 高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2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7年以上, 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和技术创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6.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产品生产与经营厂商的代表;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会会员,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1. 曾任中国测绘学会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对学会有较大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于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测绘界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内有一定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
  (2) 获得相当省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3) 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且本会会龄在2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四) 团体会员的条件为: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相关的公司、集团、厂家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财务部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市科协备案,发给会员证;
  (二) 资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推荐,报中国测绘学会批准,由中国测绘学会发给会员证;
  (三) 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力;
  4.有获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科普、咨询等学会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 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2. 可优惠和免费得到中国测绘学会及本会的出版刊物、会讯等资料;
  3.被邀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可酌情减免交纳活动的费用;
  (三)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本会的科技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产品信息发布会、展示会;
  5.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6.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金额和缴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会培训学校或其他服务收入;
  (四)北京市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和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委托挂靠单位财务处代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事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批准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办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规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3以上票数),并报市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北京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7日北京测绘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社团办核准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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