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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通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通县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通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通县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通县科协是北京市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北京市科协的指导。
通县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提高全县人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通县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 第三条 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发现、选拔、培养青少年优秀科技人才。 第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 编印科技信息资料和学术性、科普性资料(刊物)。 第九条 兴办科技活动场所,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十条 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县科协组织
第十二条 通县科协由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乡镇科协、厂矿科协(简称学、协会)和驻县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 第十三条 通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科协委员会决定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其代表由学、协会和驻县企事业单位科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通县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并通过县科协章程; 四、选举县科协委员会。 第十四条 通县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县科协工作。 县科协委员会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县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行使科协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县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审议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通县科协委员会可授于对县科技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科协、学会干部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全县性学会
第十七条 全县性学会包括: 一、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学术团体; 二、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的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团体; 三、为普及科学知识和推广科学技术而组建的全县性科普团体; 第十八条 加入通县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承认县科协章程; 二、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有相当数量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且不与县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五、有活动经费来源及其它活动条件,并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科技团体,需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已成立的科技团体由法人代表向县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县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县科协领导,执行县科协决议,承担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通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县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全县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县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通县科协有关规定,经通县科协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四章 乡镇科协
第二十三条 乡镇科协是县科协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由当地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是乡镇科协领导的农村科技团体。乡镇科协对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十五条 乡镇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乡镇科协工作任务,审议批准乡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先举乡镇科协新的委员会。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厂、局、公司、学校、科研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由本单位党委6和行政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厂研科协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厂矿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厂、局、公司、学校、科研所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科协的工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六章 干 部
第二十八条 通县科协及其所属学、协会要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广的科技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专(兼)职干部队伍,可根据需要聘用符合上述要求兼职工作干部。 第二十九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协会要加强所属干部队伍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表彰、奖励优秀干部。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或个人资、捐赠; 三、兴办的企业、事业收入、科技培训和咨询服务收入; 四、会费; 五、其它。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通县科协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通县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县属学(协)会、乡(镇)科协、厂矿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报县科协备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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