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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科技科技组成,是中共平谷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平谷到科学技术工作者高高邓小平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县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平谷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北京市和本县的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会”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六条 编辑、出版、印发、出售科学技术和科普书刊。 第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技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科技论证、科技咨询等活动,创造条件兴办科技实体。 第十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技工作者的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兴办科技活动场所和符合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三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科技团体。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和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选举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领导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职能部、室协调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表彰和奖励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组织。
第四章 全县性专业学会
第二十条 全县性专业学会是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其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承认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具有县属局、公司及其市属相应级别为挂靠单位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有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其它科技服务的能力。 四、有活动经费来源和活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县性学会,向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依法登记,即为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加入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科技团体需接受本会业务指导。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本会的代表大会。申请退出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需经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五章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五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乡、镇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享受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3—5年召开一次,决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委员会。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委员的职权。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主席、秘书长享受农业第一线科技相应人员的工资待遇。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空缺,由乡、镇党委提名,报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及时增补。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厂矿企业可参照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厂矿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 第二十九条 县属厂矿科学技术协会依法登记申请批准后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承担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委托任务,派代表参加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乡、镇属厂矿科学技术协会是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委托任务,参加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是乡、镇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农村自愿结合的科技团体,享受和履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拨款,科普专项经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 三、会费; 四、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平谷县科学技术协会。
平谷科协
一九九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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