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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怀柔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怀柔区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怀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为提高全区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乡镇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
  第四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籍、报刊,宣传科普知识。
  第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第十条  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发现、选拔、培养青少年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广泛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区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三条  兴建科技活动场所,发展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十四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五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并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领导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副秘书长1一2人,协助常委会进行协调工作。

第四章  全区性学会

  第二十二条  区属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或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的,是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学技术普及为宗旨的群众团体。
  第二十三条  加入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并承认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有相当数量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且不与区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够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五、有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有关部门支持及其它科技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学会或联合组织,由社团法人代表向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报区科委和民政局登记批准,即为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凡加入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科技团体,须接受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全区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批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全区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全区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的,经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乡科协

  第二十九条  镇乡科协是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镇乡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条  镇乡科协由镇乡学会(协会)农民研究会等基层组织组成,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区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镇乡科协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镇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镇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镇乡科协章程,选举镇乡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简称农研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农民科技团体,业务上受镇乡科协指导。

第六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三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厂、矿(局、公司)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由本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或本系统的协会、学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厂、矿(局、公司)科协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厂、矿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厂、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厂、矿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自身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对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捐赠;
  三、会费;
  四、企业、事业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条  经费管理
  科协及所属学会要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怀柔区科协。
  第四十三条  全区性学会、镇乡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学会、镇乡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怀柔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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