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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海淀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海淀地区科学技术工 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街道、乡科学技术协会,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驻区的中央和市属企业(厂矿、集团、公司等)、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以及高等院校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市、区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科学技术教 育活动,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贡献。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九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兴办科技活动场所和符合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和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 选举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领导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 决定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驻会的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区性学会


第二十条 全区性学会是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并承认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 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四、 有活动经费来源及其他活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区性学会,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加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交纳会费,承担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退出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须提出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区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全区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街道、乡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由所在街道、乡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七条 加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必须承认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会员,能独立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凡加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凡加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必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接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生活,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接受各界人士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资助及捐赠;
  三、会费;
  四、咨询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海淀区科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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