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北京市科协创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5-21
(京科协发〔2025〕12号,2025年5月19日 )
各区科协、基层组织,各建站单位:
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共同促进教育培养人才、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产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共同促进教育培养人才、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产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协系统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协企函〔2020〕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批准设立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和本市企事业单位等,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合作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平台。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锚定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服务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策源地和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立由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批复,定期向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市科协设立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管理和联系服务等工作。各区科学技术协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分别简称“区科协”和“经开区科协”)协助办公室对所属区域内的院士工作站进行联系和服务。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院士工作站相关制度,提出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建议。
(二)就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建立等,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三)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提出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审核意见,组织授牌等。
(四)定期对建站单位开展评估考核、复核,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宣传等工作。
(五)负责与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院士及其专家团队、高校和科研机构、学协会与企业对接,协调进站工作。
第六条 区科协和经开区科协的主要职责
(一)可根据各区和经开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院士工作站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总体规划等,明确负责部门,把院士工作站建设等有关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服务机制,指导申报单位建站,同时做好已建院士工作站的联系和服务,支持提升院士工作站的运行质量。
(三)定期向办公室反馈区域内院士工作站的运行状况,配合区域内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探索院士、专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为建站单位争取区级政策、资金等支持,推荐建站单位参与论证、申报有关重大项目。
第三章 设 立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站主体须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后,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须经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并备案后,报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予以重新确认,通过后换发牌匾。
第八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站单位须是北京地区注册满1年及以上,原则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
(二)建站单位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院士工作站运行、管理工作经费每年应不少于20万元,建站须拥有不少于20人且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三)建站单位年度科研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或不少于300万元。
(四)建站单位能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前瞻性研究项目,有利于首都科技创新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转化和管理人才队伍。
(五)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并引入其团队成员,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并制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合作项目(至少为一项市场化应用成果或解决一项关键性难题)。
(六)拟建站单位应是已被批复成立的科协基层组织。
第九条 进站院士要求
(一)进站院士不得为拟建站单位在职人员。
(二)进站院士须符合要求。申报单位拟聘请的院士是指“两院”院士,不包含外籍院士。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三)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累计指导工作时间每年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
(四)建站前,院士须按要求向“两院”申请和报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职责内容
(一)在企业中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建站单位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相关领域或产业发展亟须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共建科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5.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整合各方资源,邀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围绕行业痛点、前沿技术、市场趋势等展开深入交流探讨,助力产业创新发展。
6.围绕国家发展重大关键问题或战略方向,凝聚高端智力资源,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服务科学决策。
(二)在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建站单位开展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学术指导,为学科布局优化提供专业建议。
2.针对建站单位科研中亟待突破的前沿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开展联合科研攻关。
3.引入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科研平台上共同推进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4.共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5.深入科研一线开展技术服务,助力高校、科研机构等产出具有高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立前,须由建站单位配备相应的服务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日常服务工作;建站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院士工作站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本单位科研工作发展方向和具体任务确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做好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和办公服务。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申报批复程序
(一)申报院士工作站单位须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并提交材料。
(二)企业初审由申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科协、经开区科协负责,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联络和调研,初审合格并确认推荐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至办公室进行复审;其他性质单位由办公室初审。
(三)复审由办公室负责,经办公室实地调研确认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答辩评审,根据需要可现场召开答辩评审会。
(四)办公室应依据评审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同意建站、暂缓建站和不同意建站。
1.同意建站后,由办公室提请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批复,由市科协统一授牌。
2.如评定结果为暂缓建站,则须补充申报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
3.如评定结果为不同意建站,则建站单位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站。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采取全年受理、定期批复的方式。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应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任务、聘任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
院士工作站的评定采取年度考核制,采用数据采集、年度总结、书面汇报、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方式相结合,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评价等级。
原则上每年优秀院士工作站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参与考核单位数量的20%。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通报:
(一)建站单位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二)建站单位连续两次或五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考核评价且未说明原因的。
被通报的院士工作站须在30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院士工作站:
(一)建站单位在上报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建站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作协议,或与院士合作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申请撤销的。
(三)建站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建站单位注销清算的。
(五)被通报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的。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增聘或调整进站院士,须提前报区科协、经开区科协及办公室备案,审核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的经费使用及管理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应接受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协发〔2017〕39号)同时废止。